中电投先融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期货行业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客户服务部负责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统筹管理,公司总部各部门、各营业部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向投资者销售适当的产品或者提供适当的服务。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独立作出投资决策并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章 投资者分类
第一节 了解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充分了解投资者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
(二)问卷调查;
(三)知识测试;
(四)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等。
第五条 投资者对其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公司进行适当性评估、分类及匹配管理。
第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其适当性分类的,应当在信息发生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为投资者按最新信息进行适当性分类。
第二节 投资者类别划分
第七条 公司按照《办法》要求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进行分类并实施差异化适当性管理。
第八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公司提供营业执照、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登记或备案证明、开户类型证明等身份资质证明材料。经公司审核通过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
第九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投资者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机构投资者提供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本机构的投资经历等;
2自然人投资者提供近一个月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3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等。
(二)由公司客户服务部审核通过后,认定其为专业投资者。
第十条 公司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划分为五类,由低至高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C2、C3、C4、C5类。
公司通过《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对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问卷内容包括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评估分值与风险承受能力的对应关系如下:
风险承受能力 | 风险承受能力类别 | 评估分值 |
C1类 | 保守型 | 20分以下 |
C2类 | 谨慎型 | 20-35分 |
C3类 | 稳健型 | 36-53分 |
C4类 | 积极型 | 54-82分 |
C5类 | 激进型 | 83分以上 |
公司应当根据了解的投资者信息,结合问卷评估结果,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公司在投资者填写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时,不得进行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
第十一条 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为C1类(保守型)的自然人投资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投资者的转化
第十二条 符合《办法》第十一条条件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流程如下:
(一)投资者填写《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后果,并提交符合转化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公司客户服务部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追加了解投资者其他信息,开展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确认其符合转化要求。
(三)经分管领导同意投资者转化后,由客户服务部向投资者说明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者风险;分管领导不同意投资者转化的,由客户服务部告知投资者审查结果及理由。
第十三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专业投资者,如需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应向公司进行申请并填写《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告知书》。公司应对转化后的投资者按照普通投资者的标准,进行相应的适当性评估、匹配与管理义务。
第四节 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以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
1.已获知的《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
2. 投资者在本公司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
3.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测评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信息;
4.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
5. 中国证监会、协会及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技术部应保障评估数据库的建设、使用和运维,并将投资者评估数据库纳入公司信息技术系统运维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利用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及交易行为记录等信息,持续跟踪和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必要时调整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公司调整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交投资者签署确认,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第三章 产品(服务)分级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产品(服务)的风险特征和程度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划分等级。
公司划分产品(服务)风险等级时,综合考虑流动性、风险性、杠杆性、复杂性、市场准入要求、投资者参与最低金额、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等因素。
第十八条 产品(服务)对投资者有准入条件要求的,公司须加强相关要件审核,审慎向符合准入条件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第十九条 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时,应对产品(服务)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估,并根据协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按孰高原则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公司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为R1、R2、R3、R4、R5,公司将R5等级的产品(服务)定为高风险等级。公司产品(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如下:
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 | |
风险等级 | 标的 |
R1 | ---- |
R2 | ---- |
R3 | 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期货(除原油期货以外)及相关服务 |
R4 |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期货、期权、原油期货、承担有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 |
R5 | 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无限风险敞口的场外衍生产品及相关服务 |
第四章 适当性匹配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下列匹配要求:
(一)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期望收益等符合投资者的投资目标;
(二)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
(三)其他匹配要求。
第二十二条 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的匹配,公司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 C1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二) C2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三)C3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四)C4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五)C5类投资者可购买或接受R1、R2、R3、R4、R5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
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只可购买或接受R1风险等级的产品(服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告知可能的风险事项及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公司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综合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二)投资者在听取公司的适当性意见基础之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购买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三)如果投资者执意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公司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要求投资者签署《投资者购买高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警示书》。
(四)确认投资者已知悉产品(服务)的风险特征、风险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事实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公司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对产品(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履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产品(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投资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普通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公司规定的高风险等级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适当性义务:
(一)追加了解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二)向投资者提供《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等级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警示书》,揭示该产品或者服务的高风险特征,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三)给予投资者至少24小时的犹豫期或至少增加一次回访告知特别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不配合本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无法或没有能力确认其身份或者资金来源的投资者,不得向其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对存在恶意投诉、恶意诉讼、严重失信等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审慎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限制不匹配销售】公司禁止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一旦发现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从事以上禁止性销售或服务情况,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五章 适当性内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营业场所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指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公司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 【评估与销售隔离】公司在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评估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适当性评估人员为非业务开发人员;
(二)公司任何部门不得给予业务开发人员适当性评估的操作权限。
(三)评估工作和销售行为应充分隔离,业务开发岗人员不得参与投资者分类评估、产品与服务的分级评估,以及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的匹配等适当性评估的任一环节。
第三十二条 公司客户服务部组织安排,以电话、电邮、信函、短信等适当方式,每年抽取一定比例进行适当性回访。对于下列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必须进行回访:
(一)生活来源主要依靠积蓄或社会保障的;
(二)购买或接受高风险产品或服务的;
(三)中国证监会、协会和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投资者。
第三十三条 回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或者机构;
(二)受访人是否亲自填写相关信息表、问卷,并按要求签字或者盖章;
(三)受访人此前提供的信息是否发生重要变化;
(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揭示或者警示的内容;
(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风险承受能力应当与所购买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匹配;
(六)受访人是否知晓可能承担的费用及相关投资损失;
(七)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八)中国证监会、协会和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适当性培训,提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管理知识与技能,不断提升适当性执业规范。
公司在适当性培训后应对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通过的,须再次接受培训及考核;再次考核不通过的工作人员,公司将对其调离相关适当性岗位。
第三十五条 公司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适当性工作履职情况、投诉情况等纳入公司《责任追究制度》、《员工违规处理办法》考核中,公司各部门一旦发现相关岗位工作人员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等情况,应立即向合规风控部及分管领导、首席风险官等报告,公司将严格按照《责任追究制度》、《员工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确保了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规风控部至少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展开一次适当性自查,并于每年的三月底及九月底前形成半年度自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制度建设、适当性评估与匹配、数据库管理、培训记录、资料保管、投诉处理、存在问题与整改措施等。
合规风控部发现违反适当性管理要求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处理并主动向分管领导、首席风险官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视情况可以通过网站、经营场所等向投资者披露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分类政策、产品或者服务分类等级政策和自查报告等。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妥善保存与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自律组织的检查,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年。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适当性相关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工作职责过程中获取的投资者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和资料严格保密,防止信息和资料被泄露或者被不当利用。
第四十条 合规风控部负责受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投诉,根据《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受理、登记和处理。公司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纠纷的,公司应当与投资者协商妥善解决争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证监会、中期协等机构的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者电子形式。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附件内容不得低于《指引》及《指引附件》确定的标准。
第四十四条 除境外期货经营机构转委托代理开展特定品种交易的情形外,公司向境外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使用本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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